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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9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告
辛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被告
美飛加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一項;第五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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