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9號
- 原告
- 辛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千華律師
- 被告
- 美飛加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一項;第五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