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張宇翎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邱靖棠律師 被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梁瑜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