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賀隆
- 被上訴人
- 張宇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年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