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賀隆 被 上訴人 張宇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年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