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黃若美
- 當事人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107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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