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黃信樺
- 原告林書玄、中鼎地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聲請人 林書玄 本件原告中鼎地產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福壽、陳蘇雄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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