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高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郎
- 訴訟代理人
- 張伯儀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立涵律師
- 被告
- 真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星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冠丞
- 訴訟代理人
-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下午3 時2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