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鼎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德志
- 被上訴人
-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67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肆拾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拾叁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