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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告
楊羽庭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告
紫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
被告
千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萬6000元。然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1 月25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2256號裁定將抗告駁回,而原告並未提起再抗告而告確定。準此,原告依法應於上述期限內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71萬6000元,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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