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 告 楊羽庭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紫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 被 告 千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萬6000元。然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1 月25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2256號裁定將抗告駁回,而原告並未提起再抗告而告確定。準此,原告依法應於上述期限內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71萬6000元,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