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 告 睿大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施偉中 原 告 施嘉鴻 施依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曹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股權轉讓協議書第拾貳條第三項約定:「如因本協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股權轉讓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 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