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連玉玲
- 上訴人楊鴻裕、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 被上訴人穩仲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楊鴻裕 被 上訴人 穩仲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3,3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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