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逢培
- 被上訴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超視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儀
- 被上訴人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銘
- 被上訴人
- 鴻富泰精密電子(煙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逸松
- 被上訴人
- 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育修
- 被上訴人
- 鑫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亨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參拾陸
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肆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