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上 訴 人 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培 被 上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超視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儀 被 上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被 上訴 人 鴻富泰精密電子(煙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松 被 上訴 人 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修 被 上訴 人 鑫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亨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參拾陸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