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 王孜維 原 告 王孜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就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追加裁判分割,則就追加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84406元【計算式:36700元/ ㎡×1449㎡×權利範圍(3/34+3/34)=938440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