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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陸

拾玖萬參仟壹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肆仟捌佰

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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