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陸拾玖萬參仟壹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