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陸
拾玖萬參仟壹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肆仟捌佰
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