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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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