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 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