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鴻州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8607.2元,折合
新臺幣(下同)為2571399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外匯美金賣出
價格1美元兌換32.712元新臺幣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