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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8607.2元,折合

新臺幣(下同)為2571399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外匯美金賣出

價格1美元兌換32.712元新臺幣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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