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8607.2元,折合 新臺幣(下同)為2571399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外匯美金賣出 價格1美元兌換32.712元新臺幣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