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 上訴人
-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龍
- 被上訴人
- 佳速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鴻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