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上訴人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龍
被上訴人
佳速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