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鴻星太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淑媛 人 樓之7 被 告 張宗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依據兩造間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合意各宗債務由臺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借款往來分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頁)。經查合意複數管轄中之借款往來分行為原告之臺北分行(忠孝東路1段 ),此有原告之陳報狀記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顯見本院非合意管轄法院,且本件亦無專屬管轄情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