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仲國
- 被告
-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7,919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6 月2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