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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湯城廣場營運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楓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

拾捌萬貳仟貳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

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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