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湯城廣場營運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侯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楓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
拾捌萬貳仟貳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
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