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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吳俊興
被上訴人
李佳眑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被上訴人
日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格寧
被上訴人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被上訴人
陳婉琦

      蔡雨農

      林立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4,6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0,3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6 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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