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吳俊興
- 被上訴人
- 李佳眑
- 訴訟代理人
- 許喬茹律師
- 被上訴人
- 日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格寧
- 被上訴人
-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 被上訴人
- 陳婉琦
蔡雨農
林立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4,6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0,3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6 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