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上 訴 人 吳俊興 被 上訴人 李佳眑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被 上訴人 日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格寧 被 上訴人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被 上訴人 陳婉琦 蔡雨農 林立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4,6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0,3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6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