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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
    曾煥廷

  • 原告
    國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慈忠曾文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林慈忠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洪佳茹律師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國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廷 被   告 曾文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7日所為之105 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一、本訴部分第四項所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比對本判決理由及當事人主張之金額,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一、本訴部分第4 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之記載,乃漏載「萬」字,為顯然之誤繕,故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惟上開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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