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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原告
兼反訴被告
林慈忠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佳茹律師
被告
兼反訴原告
國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廷
被告
曾文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7日所為之105 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一、本訴部分第四項所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比對本判決理由及當事人主張之金額,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一、本訴部分第4 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之記載,乃漏載「萬」字,為顯然之誤繕,故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惟上開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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