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 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林慈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炳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佳茹律師
- 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國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煥廷
- 被告
- 曾文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7日所為之105 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一、本訴部分第四項所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比對本判決理由及當事人主張之金額,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一、本訴部分第4 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之記載,乃漏載「萬」字,為顯然之誤繕,故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惟上開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