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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國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慈忠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77 號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229,200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是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32,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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