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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告
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被告
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
被告
兼特別代理 江永富
被告
被告
江燦輝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被告
江明通
被告
蔡振江即新盟汽車工場
被告
楊瑞興
被告
詠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崎
被告
蔡澤清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特別代理人江燦輝、被告江永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特別代理人江永富、被告江燦輝」。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第一頁倒數第二行關於「折除」之記載,應更正為「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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