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劉以全
- 當事人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江燦輝、江明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原 告 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 兼特別代理 江永富 人 被 告 江燦輝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江明通 蔡振江即新盟汽車工場 楊瑞興 詠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宗崎 被 告 蔡澤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特別代理人江燦輝、被告江永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特別代理人江永富、被告江燦輝」。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第一頁倒數第二行關於「折除」之記載,應更正為「拆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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