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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告
天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菊君
訴訟代理人
周彥中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被告
雄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靖梅
訴訟代理人
楊川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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