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6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楊千慧 被 告 水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小茜 人 被 告 邱小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伍佰零玖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水啟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水啟動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14日邀同其餘被告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信用卡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水啟動公司於103年1月1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0筆,金額共計4000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借據等10紙可證,兩造以書面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前開借款部分已經屆期,被告水啟動公司除僅償還本金4906674元及繳付利息至105年8月3日止外,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350933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依渠等簽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水啟動公司應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被告邱小茜、邱小容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0933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及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原告依據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丞儀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及到期日│最後付息日│利息 │違約金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 │ │ │之十計收 │百分之二十計收│ ├──┼─────┼─────┼───────┼─────┼──┬───┼───────┼───────┼───────┤ │1 │100萬 │539506 │自103.01.16起 │105.08.03 │年息│4.310%│自105.08.04起 │自105.09.04起 │自106.03.04起 │ │ │ │ │至108.01.16止 │ │ │ │至清償日止 │自106.03.03止 │至清償日止 │ ├──┼─────┼─────┼───────┼─────┼──┼───┼───────┼───────┼───────┤ │2 │100萬 │750004 │自103.04.16起 │105.08.03 │年息│4.310%│自105.08.04起 │自105.09.04起 │自106.03.04起 │ │ │ │ │至108.04.16止 │ │ │ │至清償日止 │自106.03.03止 │至清償日止 │ ├──┼─────┼─────┼───────┼─────┼──┼───┼───────┼───────┼───────┤ │3 │100萬 │833336 │自103.07.16起 │105.08.03 │年息│4.310%│自105.08.04起 │自105.09.04起 │自106.03.04起 │ │ │ │ │至108.07.16止 │ │ │ │至清償日止 │自106.03.03止 │至清償日止 │ ├──┼─────┼─────┼───────┼─────┼──┼───┼───────┼───────┼───────┤ │4 │100萬 │895835 │自103.10.16起 │105.08.03 │年息│4.310%│自105.08.04起 │自105.09.04起 │自106.03.04起 │ │ │ │ │至108.10.16止 │ │ │ │至清償日止 │自106.03.03止 │至清償日止 │ ├──┼─────┼─────┼───────┼─────┼──┼───┼───────┼───────┼───────┤ │5 │400萬 │2157995 │自103.01.16起 │105.08.03 │年息│4.310%│自105.08.04起 │自105.09.04起 │自106.03.04起 │ │ │ │ │至108.01.16止 │ │ │ │至清償日止 │自106.03.03止 │至清償日止 │ ├──┼─────┼─────┼───────┼─────┼──┼───┼───────┼───────┼───────┤ │6 │400萬 │2999992 │自103.04.16起 │105.08.03 │年息│4.310%│自105.08.04起 │自105.09.04起 │自106.03.04起 │ │ │ │ │至108.04.16止 │ │ │ │至清償日止 │自106.03.03止 │至清償日止 │ ├──┼─────┼─────┼───────┼─────┼──┼───┼───────┼───────┼───────┤ │7 │400萬 │3333328 │自103.07.16起 │105.08.03 │年息│4.310%│自105.08.04起 │自105.09.04起 │自106.03.04起 │ │ │ │ │至108.07.16止 │ │ │ │至清償日止 │自106.03.03止 │至清償日止 │ ├──┼─────┼─────┼───────┼─────┼──┼───┼───────┼───────┼───────┤ │8 │400萬 │3583330 │自103.10.16起 │105.08.03 │年息│4.310%│自105.08.04起 │自105.09.04起 │自106.03.04起 │ │ │ │ │至108.10.16止 │ │ │ │至清償日止 │自106.03.03止 │至清償日止 │ ├──┼─────┼─────┼───────┼─────┼──┼───┼───────┼───────┼───────┤ │9 │500萬 │500萬 │自104.12.28起 │105.08.03 │年息│3.790%│自105.08.04起 │自105.08.04起 │自105.12.29起 │ │ │ │ │至105.06.28止 │ │ │ │至清償日止 │自105.12.28止 │至清償日止 │ ├──┼─────┼─────┼───────┼─────┼──┼───┼───────┼───────┼───────┤ │10 │1500萬 │1500萬 │自104.12.28起 │105.08.03 │年息│3.790%│自105.08.04起 │自105.08.04起 │自105.12.29起 │ │ │ │ │至105.06.28止 │ │ │ │至清償日止 │自105.12.28止 │至清償日止 │ ├──┼─────┼─────┼───────┴─────┴──┴───┴───────┴───────┴───────┤ │合計│4000萬 │3509332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