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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高文淵徐玉玲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告
華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被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白銘宏
被告
言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被告
王商配
被告
郭建成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被告
翁文川
被告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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