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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高文淵徐玉玲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   告
華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被   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白銘宏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被   告
王商配
郭建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被   告
翁文川
被   告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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