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上 訴 人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被上訴人 奇蹟誠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榮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翔保全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及上訴人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翔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泰翔保全公司、泰翔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泰翔保全公司、泰翔公司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