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陳威憲
- 當事人GBJM Limited、邦中影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原 告 GBJ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鍾厚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邦中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芬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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