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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陳威憲

  • 當事人
    GBJM Limited邦中影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原   告 GBJ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鍾厚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邦中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芬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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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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