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上 訴 人 邦中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芬 被上 訴 人 GBJ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鍾 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05 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