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莊學義
被告
順祥發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莊賢祥
被告
謝新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捌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順祥發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04年9月24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向原告申請綜合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動用期限「自104年9月24日起至105年9月24日止」;授信期間「依個別約款」)。嗣被告公司於105年5月24日動用額度向原告借款800萬元,約定授信期間自105年5月24日起至105年11月9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83%(即年息2.92%)計算。並約定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應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前6個月加計按約定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系爭800萬元借款105年11月9日屆清償期時,被告公司並未依約還款,迄尚餘本金788萬7,99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屢催未獲置理。爰本於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公司清償本件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本於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莊賢祥、謝新美與被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被告公司確積欠原告系爭借款尚未清償,被告莊賢祥、謝新美則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無誤。但目前被告無力清償,只能努力找工作償債等語。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本票、授信動用申請書、連帶保證契約書、放款查詢資料各1份及授信約定書3份為證,並為被告所未爭執,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