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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記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拯

上列上訴人吳記蛋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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