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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1號

上訴人
氮晶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因105年度金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億陸仟陸佰零捌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肆萬壹仟參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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