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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30號

上訴人
許弘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金字第3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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