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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5號

解任董事職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5號

抗告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相對人
黃建智
相對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欣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容慧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金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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