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5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相對人
- 黃建智
- 相對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欣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容慧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金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