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8號聲 請 人 高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嬌鑾 代 理 人 高培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惠敏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大企室內裝│臺灣土地銀│104 年12月10日│ 93,135元 │ 5724393 │ │ │ │修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