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高昇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蔡嬌鑾
- 代理人
- 高培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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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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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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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企室內裝│臺灣土地銀│104 年12月10日│ 93,135元 │ 5724393 │ │
│ │修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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