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0號聲 請 人 施行吉即集美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1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翠茹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昇傑實業有│台北富邦銀│104年7月31日│34,650元 │SJ0164203 │ │ │ │限公司 簡 │行新莊分行│ │ │ │ │ │ │文鋒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