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3號聲 請 人 吳淑貞即祥宸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洪嘉卿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頂聖水電工程│第一商業銀│ 104年11月30日│375,843元 │ GB1302462│ │ │ │有限公司 │行中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