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8號聲 請 人 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穗徽 代 理 人 江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 │本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48號│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1 │彰化商業銀│花蓮醫院作業基│102年10月31 │ │31,020元 │KB1488897 │ │ │ │行江翠分行│金401專戶 │日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