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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請人
德鎧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敏芝
代理人
邱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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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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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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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鎧五金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月15日│21,600元  │AE2396217 │未記載│
│      │限公司 徐 │業銀行樹林│            │          │          │      │
│      │敏芝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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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德鎧五金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月15日│61,700元  │AE2396218 │未記載│
│      │限公司 徐 │業銀行樹林│            │          │          │      │
│      │敏芝      │分行      │            │          │          │      │
├───┼─────┼─────┼──────┼─────┼─────┼───┤
│003   │德鎧五金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月15日│1,890元   │AE2396219 │恒準衡│
│      │限公司 徐 │業銀行樹林│            │          │          │器有限│
│      │敏芝      │分行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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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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