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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請人
亞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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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3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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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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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4                │1     │  16500 │  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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