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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請人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343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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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展安卡有│臺灣銀行三│104年7月6日 │50,000元  │AJ2186656 │ 無 │
│      │限公司 許 │重分行    │            │          │          │    │
│      │麗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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