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3號聲 請 人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鴻傑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343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1 │上展安卡有│臺灣銀行三│104年7月6日 │50,000元 │AJ2186656 │ 無 │ │ │限公司 許 │重分行 │ │ │ │ │ │ │麗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