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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請人
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中和
代理人
許恆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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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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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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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商業銀│95年11月29日│  450,000元 │  BB4626661 │    │
│    │行雙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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