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聲 請 人 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中和 代 理 人 許恆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眞 ┌────────────────────────────────┐ │本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 1 │彰化商業銀│95年11月29日│ 450,000元 │ BB4626661 │ │ │ │行雙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