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聲 請 人 陳建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玉寧 ┌─────────────────────────────────────────────┐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15815 │1 │1000│ │ ├──┼──────────────┼──────────────┼───┼────┼───┤ │0002│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15816 │1 │1000│ │ ├──┼──────────────┼──────────────┼───┼────┼───┤ │0003│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15817 │1 │1000│ │ ├──┼──────────────┼──────────────┼───┼────┼───┤ │0004│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1097 │1 │39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