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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請人
陳建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15815 │1 │1000│ │├──┼──────────────┼──────────────┼───┼────┼───┤│0002│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15816 │1 │1000│ │├──┼──────────────┼──────────────┼───┼────┼───┤│0003│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15817 │1 │1000│ │├──┼──────────────┼──────────────┼───┼────┼───┤│0004│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1097 │1 │392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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