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7號聲 請 人 環美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古紹霖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環美膠業│玉山銀行│105年3月15日│17,694元 │AI7450300 │ │ │ │有限公司│新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