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環美膠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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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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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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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環美膠業│玉山銀行│105年3月15日│17,694元 │AI7450300 │ │
│ │有限公司│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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