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5號聲 請 人 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峰誠 代 理 人 吳姵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4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天之境生醫│第一銀行 │105 年3 月21│ 30,000元 │ FB4169335│ │ │ │科技股份有│連城分行 │日 │ │ │ │ │ │限公司 │ │ │ │ │ │ │ │許峰誠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