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73號聲 請 人 金萬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雪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波君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7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新蓬萊食品│板信銀行土│104年11月30 │209,970元 │TM0716332 │ │ │ │股份有限公│城分行 │日 │ │ │ │ │ │司 江天賦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