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94號聲 請 人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香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 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證券前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以105年度除字第343號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就同一附表所示證券,於上開105年度除字第343號繫屬本院後之105年8月8日更行聲請除權判決,違反民事訴 訟法第253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合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且為不能補證事項,爰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鍾惠萍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9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上展安卡有│臺灣銀行三│104年7月6日 │50,000元 │AJ2186656 │ │ │ │限公司 許 │重分行 │ │ │ │ │ │ │麗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