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1號
- 聲請人
- 玖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1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東禾企業社│第一銀行│ 105年5月26日 │ 168,000元│ HA2825130│ ││ │許仁傑 │新莊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