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640號聲 請 人 泓惠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詮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支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羅尹茜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4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全國海鮮餐│華南商業銀│105年5月31日│140,090元 │MD0000000 │ │ │ │廳有限公司│行 土城分 │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