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640號
- 聲請人
- 泓惠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定詮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支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4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全國海鮮餐│華南商業銀│105年5月31日│140,090元 │MD0000000 │ ││ │廳有限公司│行 土城分 │ │ │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