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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請人
吳盛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股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64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     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4NX-00000511-2     │  1  │  558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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