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7號聲 請 人 吳盛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股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64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 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4NX-00000511-2 │ 1 │ 558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