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7號
- 聲請人
- 吳盛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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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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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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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4NX-00000511-2 │ 1 │ 5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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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